紀律條規“每周一學”(125)
發布時間:2023-06-10 09:55:09
從本月開始,學習上級對國資國企的監管工作要求及集團內控管理制度。本期學習財會監督相關工作要求及集團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辦法。
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總攬全局、審時度勢,作出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戰略部署,將財會監督作為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新時代推進財會監督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上發表重要講話,強調要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以黨內監督為主導,推動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統計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在十九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統計監督都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推動規范用權,及時校準糾偏,嚴肅財經紀律。2022年4月19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再次強調,要嚴肅財經紀律,維護財經秩序,健全財會監督機制。
(十二)推動財會監督與其他各類監督貫通協調。建立健全信息溝通、線索移送、協同監督、成果共享等工作機制。開展財會監督要自覺以黨內監督為主導,探索深化貫通協調有效路徑,加強與巡視巡察機構協作,建立重點監督協同、重大事項會商、線索移交移送機制,通報財會監督檢查情況,研究辦理巡視巡察移交的建議;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的貫通協調,完善財會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在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治“四風”、整治群眾身邊腐敗和不正之風等方面要求貫通協調機制,加強監督成果共享,發現黨員、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依法依規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發揮財會監督專業力量作用,選派財會業務骨干參加巡視巡察、紀委監委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強化與人大監督、民主監督的配合協同,完善與人大監督在提高預算管理規范性、有效性等方面貫通協調機制。增強與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統計監督的協同性和聯動性,加強信息共享,推動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形成監督合力。暢通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渠道,健全財會監督投訴舉報受理機制,完善受理、查處、跟蹤、整改等制度。
(十三)保障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把推動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作為財會監督工作的首要任務。聚焦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做好穩增長、穩就業、穩物價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防止資本無序擴張,落實財政改革舉措等重大部署,綜合運用檢查核查、評估評價、監測監控、調查研究等方式開展財會監督,嚴肅查處財經領域違反中央宏觀決策和治理調控要求、影響經濟社會健康穩定發展的違紀違規行為,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
(十四)強化財經紀律剛性約束。加強對財經領域公權力行使的制約和監督,嚴肅財經紀律。聚焦貫徹落實減稅降費、黨政機關過緊日子、加強基層?;久裆9べY保運轉工作、規范國庫管理、加強資產管理、防范債務風險等重點任務,嚴肅查處財政收入不真實不合規、違規興建樓堂館所、亂設財政專戶、違規處置資產、違規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等突出問題,強化通報問責和處理處罰,使紀律真正成為帶電的“高壓線”。
(十五)嚴厲打擊財務會計違法違規行為。堅持“強穿透、堵漏洞、用重典、正風氣”,從嚴從重查處影響惡劣的財務舞弊、會計造假案件,強化對相關責任人的追責問責。加強對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金融企業等的財務、會計行為的監督,嚴肅查處財務數據造假、出具“陰陽報告”、內部監督失效等突出問題。加強對會計信息質量的監督,依法嚴厲打擊偽造會計賬簿、虛構經濟業務、濫用會計準則等會計違法違規行為,持續提升會計信息質量。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代理記賬機構等中介機構執業質量監督,聚焦行業突出問題,加大對無證經營、掛名執業、違規提供報告、超出勝任能力執業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整治力度,強化行業日常監管和信用管理,堅決清除害群之馬。
(一)涉嫌進行虛假會計核算,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操縱會計信息,調節財務指標和監管指標,造成會計信息嚴重失真,賬實嚴重不符。
(二)涉嫌違反規定開展投資并購,投資項目虧損引發債務危機,危及企業持續經營。
(三)涉嫌違反規定籌集、使用、拆借資金,發生資金挪用、侵占、盜取、欺詐。
(四)涉嫌瞞報、漏報、謊報或遲報企業重大風險及風險事件,情形嚴重。
(五)涉嫌開展融資性貿易或“空轉”“走單”等虛假業務。
(六)涉嫌違反規定對外提供巨額賒銷信用、擔?;蝾A付款項,以及利用業務預付等方式變相融資。
(七)涉嫌違反規定開展貨幣類及商品類衍生業務。
(八)涉嫌違反規定更換年度財務決算審計會計師事務所,或授意、指使其出具虛假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
(九)涉嫌違反規定進行國有資產交易流轉。
(十)其他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嚴重不良后果的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
第二十二條 中央企業在財務決算審核發現問題整改和責任追究工作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貽誤追損時機、資產損失或嚴重不良后果擴大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企業和人員責任。
(一)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財務決算審核發現問題整改和責任追究,且未能說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
(二)對財務決算審核發現問題應當移送開展責任追究工作,而隱匿不報未移送的。
(三)因財務決算審核發現問題整改落實不力或責任追究不到位導致同類問題屢禁不止,造成重大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四)財務決算審核發現問題整改和責任追究工作中其他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重大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一)子公司管控方面。子公司發生重大違紀違法問題,造成重大資產損失,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或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發生較大資產損失,對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對重大風險隱患、內控缺陷等問題失察,或雖發現但沒有及時報告、處理,造成重大損失等。
(二)購銷管理方面。未按照規定訂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合同標的價格明顯不公允;交易行為虛假或違規開展“空轉”貿易;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或未執行招標結果;違反規定提供賒銷信用、資質、擔保(含抵押、質押等)或預付款項,利用業務預付或物資交易等方式變相融資或投資;違規開展商品期貨、期權等衍生業務;未按規定對應收款項及時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三)工程承包建設方面。未按規定對合同標的進行調查論證,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投標,中標價格嚴重低于成本,造成企業資產損失;違反規定擅自簽訂或變更合同,合同約定未經嚴格審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資未按規定招標;違反規定轉包分包;工程組織管理混亂,致使工程質量不達標,工程成本嚴重超支;違反合同約定超計價、超進度付款等。
(四)資產交易方面。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授權范圍轉讓;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違反相關規定;組織提供和披露虛假信息,操縱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鑒證結果;未按相關規定執行回避制度,造成資產損失;違反相關規定和公開公平交易原則,低價轉讓企業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國有資產轉讓未按規定進入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交易等。
(五)固定資產投資方面。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項目概算未經嚴格審查,嚴重偏離實際;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投資,造成資產損失;購建項目未按規定招標,干預或操縱招標;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未按規定及時調整投資方案并采取止損措施;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建設內容;項目管理混亂,致使建設嚴重拖期、成本明顯高于同類項目等。
(六)投資并購方面。投資并購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或估值違反相關規定,或投資并購過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出具虛假報告;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決策未充分考慮重大風險因素,未制定風險防控預案,違規以各種形式為合資合作方提供墊資,或通過高溢價并購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投資合同、協議及標的企業公司章程中國有權益保護條款缺失;投資參股后未行使股東權利,發生重大變化未及時采取止損措施;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并購價款等。
(七)改組改制方面。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故意轉移、隱匿國有資產或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操縱中介機構出具虛假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鑒證結果;將國有資產以明顯不公允低價折股、出售或無償分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等改組改制過程中變相套取、私分國有股權;未按規定收取國有資產轉讓價款;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國有權益保護條款缺失等。
(八)資金管理方面。違反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權限批準資金支出;設立“小金庫”;違規集資、發行股票(債券)、捐贈、擔保、委托理財、拆借資金或開立信用證、辦理銀行票據;虛列支出套取資金;違規以個人名義留存資金、收支結算、開立銀行賬戶;違規超發、濫發職工薪酬福利;因財務內控缺失,發生侵占、盜取、欺詐等。
(九)風險管理方面。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缺失,內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內部控制執行不力;對經營投資重大風險未能及時分析、識別、評估、預警和應對;對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的法律審核不到位;過度負債危及企業持續經營,惡意逃廢金融債券;怠于行使訴訟權利,造成重大法律風險;瞞報漏報重大風險及風險損失事件,指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企業賬實嚴重不符等。
(十)其他違反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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